关于依法行政的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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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3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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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可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勿庸置疑的。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主体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权限内,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和文化教育事业的活动。加强对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全面发展的结果。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素,而且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众所周知,在我国的所有法律规范中,行政法律规范占有绝对的比重。全国通过的法律80%以上,地方性法规90%以上是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负有重大责任。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数量来看,上至国务院、下到各乡镇,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数量最多,行政工作人员数量也最多,如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因此,要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行政机关首先必须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搞好市场经济有两个因素非常重要:一是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二是担负着重大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管理经济即依法行政。1997年我国已郑重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首先,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多元性、自主性。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越来越多,市场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而这些市场主体多为拥有一定财产权和自由意志的独立利益主体,其行为又大多为市场支配下的自主行为,这就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为此我国制定了诸如《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这就需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否则会造成市场混乱,影响经济发展。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同样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维护合法竞争者的利益,打击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为了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

  (三)行政权的作用与特点决定了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它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支配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与被管理者之间产生了不平等性,一个处于管理者的地位,一个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权力若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二是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可以仅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做出对被管理者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无需理会被管理者是否同意。行政决定一旦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有服从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就有协助的职责。如果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就有权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制手段去进行制裁,或通过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保证其管理目的的实现。如果不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约束,那么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三是行政权在运用过程中极易成为获取利益的手段。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如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政府 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再如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都在增加。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在。同时,国家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某些贪权、图利的人提供了方便,行使权力时便出现了扩张性和随意性。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对行政权的运用加以控制、规范、监督,依法行政正是防止行政权滥用的一剂良药。

  (四)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政府工作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是千头万绪,错综复杂。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飞速发展,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还不尽如人意,一些顽症仍在困扰着我们。比如说,仍习惯以“内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随意性大、透明度底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暗箱操作”、随意裁决等问题时有发生。在行政过程中,屡屡出现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规章,地方规定大于法律法规的现象,甚至有时依据内部决定或领导口头指示就可以改变或变通既定规则的执行;比如说,管理措施朝令夕改,一个将军一个令,人员调整后管理方式随之改变,甚至因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反映出“人治”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再比如,职能权限不清,管理不尽责,措施不到位,有权有利的事争着管,无权无利的事没人管,有的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保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管理规则的问题。规则的确立、相对稳定和严格执行,是管理秩序稳定的前提。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如果通过行政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把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方法,抽象成共同的行为规则并严格遵守,就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通过严格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权限,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坚决放开,就能使政府摆脱繁重的行政事务,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效率。简言之,只有通过依法行政,才能促进行政管理的统一、高效,才能实现行政管理的文明进步。

  (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WTO协议本身就是法律范畴的国际条约,共29个法律文件、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文件确定了一系列规则,确立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入世”,从实质上说是政府入世,对政府和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既要享受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了与此相适应,政府在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上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执行WTO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接受其规范、约束和评价,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我国入世时的承诺。近几年来我国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实际上已经在体现WTO普遍规则,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已经进行全面的修改。执行这些法律,实际上就是执行WTO规则。我们只有坚持依法行政,遵循WTO规则,才能使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实现新的历史跨越。

  近几年来,我国的依法行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有了一定认识,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是,与新形势提出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滞后于政府对改善自身功能、作用的愿望,尚处于初级阶段。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内涵所揭示的原则要求去做,则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进程。

  (一)行政法治意识不强。行政法治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思想前提。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旧的观念和旧的习惯积淀太深,很难改变。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和国家虽然也着手过法制建设,但人们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文化大”十年内乱,法制建设被中断,国家行政管理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处于严重混乱状态。这种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缺陷,导致人们的法治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其主要表现是:1、“人治”思想严重,“官本位”意识突出。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问题的形成除了制度因素外,一方面体现了权力本位和特权思想的巨大惰性,另一方面,表明了权力主体对自身自由和权力的某种程度的忽视,对权大还是法大认识上的错位造成对权力本位意识的强化和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淡化,给权力制约和保障现实化带来障碍,制约法治进程。2、存在“治民”而不“治官”思想。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依法行政就是管社会上违法的事,“依法治老百姓”,因而往往把自己凌驾于老百姓之上,颐指气使,耀武扬威,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3、把法律视为工具。当前,法制工具论思想在人们心目和行为方式中具有极为浓厚的影响,当执行的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抛在一边,我行我素。4、普通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而是无可奈何;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的应尽义务,而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行政立法不完善。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但是行政立法仍存在滞后问题,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法律盲点,即在行政管理某些领域的某些行为目前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比如:在生活领域,关于新闻自由、检举、举报以及公务员资产申报等没有相应的立法;在社会生活领域,关于见义勇为、家庭暴力、希望工程等没有相应的立法;在经济生活领域,关于信用问题等也没有相应的立法;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没有制定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2、法律矛盾,即一些制定出来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抵触,有的是下级立法机关超越权限立法,有的是相同层级的法律规范相互矛盾,集中表现在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上,由于某些部委职能相互交叉加之立法时各自强调自己的利益,往往在罚款权、检查权等方面纠缠不清,各有不同的规定,使执法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3、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是因为法律法规对某些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具体操作难;有的是立法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少数法律规范一制定出来就成为一纸空文,还有的法律规范对某些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幅度过大,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虑地行使行政权,导致行政权滥用。

  (三)行政执法不规范。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关键,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问题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1、多头执法和越权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有待深化,对各级政府的职能尚未做出科学的定位和转换。如在行政处罚时,虽然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执法机关混乱的状况。由于职能交叉、重叠,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处理。有时各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引发相互间的执法冲突,形成多头执法,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并有损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行政执法存在利益化现象。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性活动,就其本身来说不应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上的弊端,少数行政执法部门视执法为创收手段,有的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并将创收与所在部门或个人奖金挂钩。因而直接导致这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出于自身或本部门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关注的不是制止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而是能否交上罚款,尽量增加罚款数额。换言之,对相对方来说,只要交一定数额的罚款,其违法行为就可以继续,还有的执法人员甚至以罚代刑,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往往罚款了事,有的甚至隐瞒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制作假证,以规避法律,达到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是收缴罚款的目的。3、滥用自由裁量权。少数执法人员执法时,不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原则,而是根据个人意愿、好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违反了合理性原则,考虑了不相关、不合理的因素,对相对人分地位贵贱和感情亲疏随意加大或者减轻处罚,把自由裁量权当成了自己手中的魔棒,做出的行政裁决畸轻畸重,显失公平。4、程序违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门只追求实体的正确,而不顾及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该公开的不公开,“暗箱操作”,该使用一般程序的,使用简易程序,该集体讨论的,个人说了算,先做处罚,后调查取证,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不交待当事人应有的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有的甚至根本不讲程序,进门就扣货,张嘴就罚款,不交罚款不放行,方法简单粗暴,严重影响了行政公平原则。5、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主要表现在:①联合执法队混合执法。一些地方为了加大某一方面的工作力度,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临时从几个不同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由于不具备主体资格,造成执法责任难以落实;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外独立执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以外,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不能独立承担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③临时工执法。有的地方和部门为了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自行组织临时人员到一线去“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监督乏力。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人民群众、各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行政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致使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比如,审计、监察机构大多数在党政机关内部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人、财、物受制于政府;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其地位相对独立,但由于体制原因,其人、财、物也受制于地方政府;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发挥的实际效力较低。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权威也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各监督机构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有的地方出问题了,大家都来管,长期纠缠不清,而有的地方出了问题,却无人过问,几个监督部门互相推拖,最后不了了之。还有,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复议人员怕麻烦,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行政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五)队伍素质不高。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真正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为数很少。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神,不能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很好地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有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牟利,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的程序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不把程序当回事,致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困扰行政机关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需要。依法行政的实行,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力的恣意侵害,有利于有效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要做到依法行政,需要行政机关在观念、组织、职能和制度建设等各方面都做出重大调整,依法行政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新的法治观。观念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观念。没有正确的法治观,就不可能依法行政。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努力克服计划经济下的“人治”传统对依法行政的不良影响,实现由“人治”到法治 的彻底转变。具体而言,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应树立下列观念: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理念。美国人伯尔曼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至上要求行政在法律之下,无法律就无行政。行政职能和行政组织实现法定化,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权力行使和对社会的干预必须依据法律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至上不仅要求法律具有秩序意义上的最高权威和效力,而且还要求法律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而不是一种工具存在。要破除法律工具论思想,使法律真正作为一个规则运行并发挥作用。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彻底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依法行政重在“治官”、“治权”,重在规范行政行为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地对待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中不能分地位的贵贱、感情亲疏,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的不同或感情、金钱的影响而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标准。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时,应该有相应的权力,但是不能只要权力不履行义务,该管的事情必须管好,不允许缺位,放任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也应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只给他们增加义务,而漠视他们的权利。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及时予以法律救济。

  在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其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真正能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其行政法治观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有法可依。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只有在需要用法律覆盖的行政领域都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才能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现阶段,一是应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应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改变行政行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还应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二要提高立法质量,坚决克服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地方化倾向。由于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众多,有的立法主体往往从部门和地方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强化本部门、本地方权力,为本部门、本地方谋取利益的法规和规章,因此,在当前完善行政立法的过程中,首先要转变立法观念。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及最终能否被有效的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化和科学化程度,既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多渠道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法律充分体现,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要加大行政立法的协调力度,防止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依法“打架”,防止出现法规、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三要对现行的法律规范及时进行清理。对完全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应当废止;对局部不适应的,应进行修订;对法律法规中明显相互“打架”的,要进行归并。通过清理,使行政法律体系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加入WTO后国际环境的需要。

  (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逐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行政,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根源上入手,用制度来保证。一是执法主体要清晰化。要加快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清理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理顺行政执法的内部关系,避免行政执法主体模糊;二是严格执法要责任化。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和内容,层层分解到部门、各层级和每个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执法目标、要求。同时完善对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切实改变过去那种职责不明、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权力运作,从而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三是执法行为要程序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规范,而且还要严格遵守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所经历的步骤、顺序、时限以及所采取的方式。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只有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正义,才能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程序违法同样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的理由。因此,必须把执行程序法同执行实体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决不可厚此薄彼。比如行政处罚,该听证的必须听证,该事先告知的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等必须交待清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中经常采取的手段,行政处罚既要合法,又要合理适当。合理适当主要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去体现。要通过完善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各类行政活动的程序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对自由裁量权加以细化,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节和后果,划分若干档,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从而实现执法有序、运作规范、公正执法。四是行政执法要公开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公开透明,是维护公正、治愈的一剂良药。对于需要公开并且能够公开的行政执法活动,应一律向社会、市民公开,尤其是对一些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要给群众一个明白的说法,避免暗箱操作,增强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真正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历史经验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产生,监督的力度越小,滥用权力的问题就越突出,这是由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特征决定的。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一套真正强大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止行政主体的权力扩张和滥用。可见,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监督权限一旦明确,该监督主体就必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缺位。第二,切实提高监督的权威性,维护监督的严肃性。目前在各种法制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最具有权威性,因此,强化法制监督,首先要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各级及其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所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现状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还应加强政府及部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对有关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其次,要增强司法监督的独立性,不断拓展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逐步取消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再次,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通过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使其监督更有成绩。最后,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以树立复议机关的权威。第三,要坚持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权力的取得的监督,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对权力行使后果的监督等,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处理。第四,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机关经济活动的监督。当前行政官员的主要表现是经济领域的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经济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执法收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采购项目等方面的监督,促进行政官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在管理过程中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护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培训,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按照“”重要思想,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公正无私,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依法行政。第二,要努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有计划性地、经常性地、多渠道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既懂得如何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又懂得自身执法的权限和法律对自己的约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第三,要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素质。

  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才能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不断地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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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于2019年1月30日在市农发办第二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中再次当选为大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二党支部的支部。这既是组织和同志们对我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激励。在市农发办党组和党总支的领导下,在支部全体党员的支持下,我团结和带领第二党支部的党员们认真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十九大的精神,把支部工作与业务各科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和激发支部全体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效地促进了各科室的各项工作。现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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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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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度烟草公司科室干部述职报告
  • 2019年度烟草公司科室干部述职报告
  •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二)求真务实,抓好重点工作推进。一是合同招标科学推进。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手续,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用品招标工作,最终以竞价评比方式确定供应经销商;对接和彬宇劳务公司,就食堂业务外包事宜积极开展商务谈判并达成共识,全面完善2019年度合同签订内容。二是烟叶收购顺利达标。投身一线、积极作为,努力抓好烟叶收购工作,组织XX站全点职工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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