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社会矛盾及化解机制探析 ##县公安局 【内容摘要】在农村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今天,建立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机制,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目前的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强,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本文旨在根据##县农村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适应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从而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供制度支持,促进##县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序。
##县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农村区域较大,农业人口较多,2010年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59.5%,近年来我县农村大局总体稳定,但依然潜伏着一些不稳定因素,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大县来讲,人民内部矛盾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否将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县农村社会矛盾大多集中于基层干部与农民围绕税费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取消农业税之后,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传统农村地区的社会矛盾有所减弱,干群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如围绕土地征用和流转等过程中的出现群体矛盾开始增多,这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城郊表现尤为突出。近年来,农村社会矛盾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问题错综复杂,而且矛盾开始呈现激化的趋势,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成为一个制约社会和谐的瓶颈。从目前矛盾的主体来说,##县农村社会矛盾主要集中表现在基层干部与农民之间,这是最容易激化和升级的社会矛盾,这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领域。
由于在传统的农村地区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或城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人们的观念和意识形态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因此矛盾的表现侧重点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况且##县南北地区差别较大,随着##滨湖大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县南北农村地区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县明显地并存着相对较为落后的传统农村地区(我们俗称的北三区)和较为发达的现代农村地区,因此在矛盾表现方面也较为复杂,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和流转、参与、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
近年来,由土地引发的矛盾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涉及土地征用的矛盾纠纷。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纠纷多发生在发达地区或县城城郊,而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地区较少。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一些开发商违法违规,随意侵占农民土地;二是经国家批准的征地,由于征地补偿不到位,没有落实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引发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为了减少征地成本,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忽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甚至有些地方以各种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土地增值的大部分收益被政府和开发商所获得,由此造成失地农民较为强烈的被剥夺感。另一类是农村内部的农地承包纠纷。##县是一个劳动力输出大县,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土地闲置现象较为突出,取消农村农业税之后,部分村民开始将闲置的土地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承包经营以实现农地流转,其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一是乡镇政府、村组织干部违法强制农民流转承包的土地;二是村组织随意把农民承包的耕地改变用途,改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例如一些乡镇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把农用地变为标准厂房,搞工业建设,以此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由农民土地承包权遭到侵犯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是##县现阶段农村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
目前农村居民的参与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方面,包括“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四”环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更多地被浓缩为三年一度的“选举”上。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并没有真正贯彻“四两公开”,只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没有真正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往往也流于形式,普通群众尤其是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在村庄重大事件的决策和运作过程中参与甚少,如道路修建、村集体土地、房屋和树木处置等方面很少有决策权,由此与村干部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此外,近年来由于村庄合并使宗族矛盾凸显,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着各宗族势力为自身利益展开斗争,使选举结果悬而不决。因参与程度低引发的矛盾还表现在村与乡镇两级管理者的矛盾,村一级的“两委之争”等方面。
随着城市人口环保意识的增强,一些污染企业在城市逐渐失去了生存空间,开始向农村转移和渗透,同时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盲目招商引资,引来了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甚至充当这些企业的保护伞,导致农村受到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对农村人口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这在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因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一旦对某地造成污染,会使当地村民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甚至于无法继续生存,这是任何东西也无法补偿或替代的。因此,由于生态环境恶化而引发的矛盾相对于其他矛盾更为激烈。例如,##市政府计划在桥头集镇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而因担心未来垃圾填埋场会对自己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百余名群众两次到桥头集镇政府表达强烈的反对意见,群众对省道合马公路交通秩序和镇政府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随着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农村人口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发展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但由于##县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仍较为欠缺,从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农村人口在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享有的权利明显弱于城镇人口。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差,直接威胁了广大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二是农村的基础教育状况令人堪忧,农村孩子高中、大学升学率较低。三是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水平仍偏低。另外,随着我县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不断增加,在此过程中也会涉及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例如,在“村村通”公路工程中由于地区差异引发的矛盾,在##县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等地,“村村通”公路工程是完全由政府出资,而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仍需要村民参与集资,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引起落后地区村民的不满。更有甚者,农村人口有限的服务和资源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打折扣,一些管理者将这些资金挪用、占用,用于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出现了一些劣质工程,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
集体资产是联系村民的重要纽带,村民通常都很关注集体资产的使用状况,但在土地房屋、山林和树木等集体资产出租或出售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村干部贪污受贿的现象,造成了村民集体利益受损或集体资产在实际分配中不公平,由此引发了利益纠纷。在农村,难以公平分享集体资产收益的现象相当普遍。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引发新矛盾愈来愈多,利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农民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等等,导致农村社会矛盾不断变化,呈现出新特点。##县因为发展阶段、文化传统和区域位置的特殊性,使其在矛盾的表现上与其他地区差别较大,呈现出一系列较为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利益矛盾占主导、个体矛盾上升为群体矛盾、矛盾处理方式有激化趋势和矛盾调处难度加大等多个方面。
当下中国农村是传统与现代、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乡土观念与城市文明的交汇点,不同的信念、观念的碰撞使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心理认同,这在##县表现亦较为显著。一是大量农村人口外出务工,思想观念受到外界的强烈冲击,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日益多元化,因此不同的个体往往有不同的需求,他们会从自身不同的、甚至是差别很大的利益角度去提出利益诉求问题,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比较复杂。二是随着##县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农村地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越来越突出,不同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差距开始扩大,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现代农村地区和经济较为落后的传统农村腹地,矛盾诱发因素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因素会使得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必须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往农村社会矛盾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民间矛盾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土地承包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因种粮补贴引发的流转和被流转者之间的问题、农村各项改革、基层组织选举、土地征用、公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等。
当前##县仍处于欠发达阶段,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是农村人口的最现实目标,因此农村社会矛盾的根源绝大多数是利益冲突,特别集中在与基础民生或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领域,而方面的诉求却相对较弱,还没有引起农村人口的足够重视,极少数是因意识形态、社会核心价值观念或信仰体系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较少涉及目的,为此矛盾具有可调适性,非对抗性,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正如社会学家科塞所言,“当群体在现实问题上卷入冲突,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在实现利益的手段上达成妥协,这样冲突更不具有暴力性”。因此总体而言,我县绝大多数农村人口更多的仍是以温和的方式来反映利益诉求,激烈的方式只是少见的现象。
(三)、农村社会矛盾多领域交织。农村社会矛盾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矛盾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十多种发展到现在的三十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一方面当农村个体的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公正地解决时,往往会在村民持续的互动中形成一股群体力量,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产生消极认同,从而易放大和加剧当前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农村目前占主体的因征地、参与、环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本身就是群体性的矛盾。矛盾的后果不仅涉及一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涉到众多人的利益。因此,目前在农村最严重和最难以解决的矛盾就是群体间的矛盾,其中在这些群体矛盾中,最主要又是干群之间的矛盾。##县由于官本位思想相对较重,村民对政府有着一种心理和行为的惯性依赖,出现问题后往往会首先依赖政府解决,而当政府无法有效及时解决时,官民之间的矛盾必须会产生。官民之间的矛盾居前列有时甚至是居于首位,这也是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农村社会矛盾有激化趋势。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收入基本平均,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和谐,对抗因素较少,群众情绪比较温和,一般都以反映情况为目的。现在,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惠泽下,一部分人富了起来,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增大,导致部分人的价值观发生变化,认为社会不公,仇富、仇官现象较为突出。一些村民在利益受损后,如果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缺失或不畅,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得不到有效表达,就会“逼人闹大”,促使其用群体抗争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不是通过法律的、理性的途径来解决,而是越来越多地诉诸过激的方式来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采取阻塞交通、阻碍施工、、越级、群体性越级、、斗殴和围攻政府等过激行为,甚至抱着“大闹得大利、小闹得小利、不闹不得利”的错误思想,把事态扩大,向政府施压,非法的、过激的诉求表达方式有明显增多的势头,由此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等制度外解决手段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安定的破坏性影响较大。特别是目前社会上的群体抗争事件在客观上产生了示范效应,正被越来越多的群体效仿。这些制度外的渠道使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从近年来##县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和冲突来看,尽管剧烈的、对抗性的冲突还没有形成规模,但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明显都有加大的趋势。
(五)、农村社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由于目前农村实行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的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村民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来看,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为要挟,导致一些矛盾纠纷久拖不解。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导致农村各类矛盾成因多样化。矛盾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变为“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还有一些矛盾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使化解的社会成本升高,化解的难度加大。在这些矛盾中,常常是多种因素并存,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不合理要求并存,以及部分村民的过激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这些都给矛盾的化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近年来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感在不断加剧,甚至充满对抗情绪,村民对基层干部、对权力的敬畏心理也在逐渐弱化,此外,受城乡二元体制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制约,这些都使得农村社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
做好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笔者认为,##县农村社会矛盾产生的制度根源在于体制机制不健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消除我县农村社会稳定隐患,必须建立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协调各群体利益关系的长效机制,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把握与控制社会矛盾向良性方向发展,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协调各群体利益关系提供制度支持,促进##县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序。
有经验表明,社会矛盾的许多可能性前景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被预测的。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做得较好,跟有关部门有效的预警预测有直接的关系,有关部门如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等,通过运用GDP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指标,测算出经济运行状况是好还是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未来的走势如何等,从而为宏观经济决策起到重要的参谋、咨询作用。借鉴这种做法,确立一套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的预警预测体系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建立一套高水准、可操作的预警预测体系,建立农村社会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农村社会矛盾监控系统,跟踪农村社会各个群体对某些问题的态度,重点搜寻有关初露端倪、今后可能酿成大害的社会矛盾,分析以往农村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农村社会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提请有关决策部门和全社会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防微杜渐,使有些矛盾问题在萌芽状态就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把农村社会矛盾造成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努力掌握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动权。完善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因此必须把预防工作作为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责任,理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管理体制,狠抓源头责任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格局。各级党政领导是排查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这要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坚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制度,切实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要素和生成演变过程,研究农村社会矛盾形成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和预测排查等相关制度,实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责任“倒查制”,真正把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当矛盾发生时,要及时有效地调解,做到有人管、有人调,并且调解规范,调有成效。一要实行层级管理机制。村(居)调委会是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全权调处本村(居)内的各类纠纷。因此村(居)调委会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决;小纠纷不积压,及时解决。二要加强成员单位协调。有些矛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这就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对一些违法、无理缠访闹访的少数激进分子,要及时采取必要手段。三要加强基层法制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广大农民群众如果没有学法的渠道和环境就不会懂法,如果不懂法更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就不能充分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必要性。所以,对广大农民切实加大和强化法制教育,将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到一定的层次,是建立矛盾纠纷预防的基点。四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会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个层次。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且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政府的工作会处于被动的尴尬境地,并且也极易使干群关系紧张化,社会矛盾纠纷就会随之增多起来。五要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人财物的调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可以得到实惠,将群众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得到提高,这样才可能把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六要建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目前##县农村社会矛盾尚处于可调控状态,还不至于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震荡,但如果一些人群心理出现异常,将会发生迁怒于其他人或村组织和乡镇政府,从而可能出现反常和极端行为,对农村的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在城市化过程中一些“被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为旧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被打破,生活的不适应可能使其产生心理焦虑感,或面对与城市人口的巨大差距可能会产生心理不平衡感,这些都容易诱发心理问题。还有农村的一些贫困者,如果他们难以摆脱贫困或利益长期受损,则很容易出现心理挫折,进而发生越轨行为。因此应该对农村一些人群的心理危机进行疏导,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可借鉴高校的做法,探索在各村设置心理委员,心理委员由心理健康、积极乐观的人担任,并通过专业的心理知识培训。心理委员因与其他村民熟悉并距离较近,可以及时了解本村村民的心理动向,一方面提前对失意者进行心理干预,阻止其心理异化;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心理异常者,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防止危害其他村民、危害社会的心理危机事件发生。特别应更多地关注农村的弱势群体,避免其成为绝望者,给其生存的希望,防止世袭贫困现象的出现和极端行为的产生。
构建矛盾化解善后工作机制,做好矛盾化解的善后工作,对有效防止矛盾的反弹具有重要作用。矛盾化解后,善后处理工作理所当然成为矛盾化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有效消除由于矛盾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它是重振政府形象的关键。这方面如果做得不好,同样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克服重矛盾化解、轻善后工作的错误思想,将善后工作作为矛盾化解的重要一环。善后工作要坚持“三不放过”,即矛盾反映出的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的情绪不理顺不放过,制造矛盾的人不处理不放过。同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对不合理要求,讲清政策和法律,做好思想工作,使其心服口服。二是坚持回访,在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清相关人员的思想动向,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以免造成新的矛盾。在回访时应了解矛盾双方是否履行调解协议,注意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尽早做思想工作,达到定争止纷,息事宁人的效果。三是及时总结反思工作中暴露的问题,查漏补缺,认真予以解决,避免前紧后松,虎头蛇尾,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并努力从中探寻出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以避免类似矛盾的重复发生。
①张惠民:《论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及行政调处规范化机制的建构》,载《山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②胡沫:《和谐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③《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④靳江好、王郅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