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文件上报领导者个人的问题
为了体现通用公文处理工作集中统一的原则,便于文件的统一办理,《办法》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条例》也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上述规定都很明确、具体。尤其《条例》把例外情况限定为“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指明“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明确划出了允许与不允许的界限。这样实践中就比较容易操作。
(二)关于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文、处置问题
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大都采用“法”随“令”出的方式,即以“公布令”的形式在报刊上全文发表。这是下行文中一种直接传达到人民群众的行文方式,符合规范性公文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的要求。关于这类公文的行文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专门作了规定:“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这里所讲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章主要是指各种规则、守则、制度、章程等。另外,行政公文中的布告、通告往往也作为行政规章使用,其行文和处置方法,也应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