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写作时组织文字,表达意思;一种是指公文的运行,即一个单位给另一个或几个单位发文。我们在前面各章用“行文”是指写作行文,而在这里所讲的“行文”则专指公文的运行。
所谓行文关系,是指行文时发文单位与受文单位之间的关系。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依照《办法》和《条例》的规定,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隶属关系,是指机关单位之间在工作与业务方面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或者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隶属关系只存在于上下级之间,但上下级之间又不都是隶属关系,即二者既可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也可能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就行政管理系统来说,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分为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直接关系如国务院与所属各部、委、办、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系;间接关系如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委、办及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关系。直接领导关系存在于相邻的上下级之间,间接领导关系存在于不相邻的上下级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仅指业务方面的关系,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而不能当作隶属关系。 机关单位之间除了上下级以外,还有平行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平行关系是指隶属于同一上级领导机关的同级单位之间的关系。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所属的厅、局、委、办之间,就是平行关系。而不相隶属的单位,即那些相互之间既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也不存在平行关系的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相隶属的关系。 所谓职权范围,是指机关单位的级别及其权力、职能的界限和所辖区域。职权范围有法定的,也有上级机关确定的。它的划分是为了明确机关单位的职责和便于监督管理。 机关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与公文的行文有着密切关系。由于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的不同,在行文中就产生了不同的行文方向与行文方式,同时也就涉及到文种的使用问题。公文的行文一般有三种方向、六种方式: (一)上行方向行文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称上行文。包括逐级向上行文和越级向上行文两种方式。逐级向上行文实际是指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这是上行文的基本运行方式;越级向上行文,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向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行文,这是上行文的特殊运行方式。 (二)下行方向行文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称下行文。包括逐级、多级和直达社会群众三种行文方式。逐级向下行文,是指上级给自己的直接下级单位行文,或者行文时要求下级逐级转发下去;多级向下行文,是指上级给自己的直接下级单位行文的同时,也给间接的下一级或下几级行文;直达社会群众的行文,是指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文。 (三)平行方向行文 平等级别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相互行文,以及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的行文,称平行文。不能将其理解为仅用于平级单位之间的相互行文。因为除了平级单位之间行文之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无论各自是什么级别,其相互行文都属于平行文。同时,向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也是不管发文与受文单位各是什么级别,都属于平行文。
对不同方向、方式的行文,应采用不同的文种。同时,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无论党的领导机关或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都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