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拟文稿是公务文书写作过程中最重要,最足以显示撰拟者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实力的一个环节。正如“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这句话所比喻的道理,对“养兵”与“用兵”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养兵是积蓄力量,做好用兵的准备。而对用兵来说,排除“调兵遣将”之道,兵的实力如何,应当是决定成败胜负的关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公务文书的撰拟是撰拟者责无旁贷的任务,也是前期准备工作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前期工作中,不但确立主旨、选用材料和安排结构是为着拟稿所做的准备,而且从写作要求来说,我们在前面关于表达方式和语体特点的论述,也都是在为“用兵”打基础、作准备。
当一切长线或短线、间接或直接、思想或物质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就进入具体实施写作行为的撰拟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撰拟者一般是各自为战的。撰拟文稿是其整体素质与综合能力全方位的表现,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会影响公务文书的写作质量。文秘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为了能够写好公务文书,必须重视并坚持做好自身的“养兵”工作。
这里需要说明,公务文书的撰拟主要是指其正文部分的写作。公务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首部与尾部,因其项目内容和写法有格式规范可循,属于遵章填写部分,从而正文部分作为公务文书构成的主体与核心,就成为写作的重点。我们在前面第八章已经指出,所谓公务文书的结构,实际上是指其正文的结构。同样,所谓公务文书的撰拟,也主要是指正文部分的撰拟。这部分不但比首部、尾部的内容多,所占的篇幅多,而且写作难度大,要求高,直接关系着文书质量的优劣高下,务必要着力写好。下面仅就正文写作的几个主要问题加以论述。 (一)撰拟要围绕主旨行文
公务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强调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目的在于使宣事、明理、提要求的文书中心突出、主旨单一,以便于理解和办理。所以,无论哪一文种的公务文书,写作时都要围绕一个明确的主旨行文,一般要求在正文部分开头就要开门见山、开宗明义地点明主旨。这在文章写作中叫“点题”或“破题”。但在公务文书写作中,根据文种类别的不同,点明主旨可以有多种具体写法,如概述式、引叙式、目的式、说明式等。其中,概述式适用于简报、请示、调查报告等文种,一开头就要概括地写出该文的基本内容,给人以简洁明了的轮廓印象。引叙式开头适用于批复、通知、决定、复函和情况报告等,一般通过引用上级文件的指示精神、下级来文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有关函件的主要内容等,来领起正文。目的式,多用于指示、通知、通报、通告等,应首先用极简洁、概括的文字,扼要地说明发文的原因和目的。说明式,多用于工作报告、指示和有的通告,适宜于一开头先对有关的背景、情况作一简要介绍,然后引出正文。
上述几种具体写法是就公务文书正文部分开头的常见写法大致罗列的。实际上,同一文种的不同文书,在开头时都可能有不同的写法。但是有一点应当明确,即开头有提出问题、引起关注和领起正文的特殊功能。其特殊功能就是可以很快切入主旨,使正文部分的行文能够从一开始就紧紧围绕主旨展开,而不要讲一些与表现主旨没有直接关系的空话、废话。因此,公务文书正文开头的写法,要从怎样才能更有利于表达主旨出发来考虑如何起笔,这样在进入行文后,就能切题、切事而论而不至于“脱题”。
(二)撰拟公务文书要确定好表述角度 表述角度不纯粹是个表达技巧的问题,它往往反映着作者对所论问题的见识和思路轨迹。公务文书写作必须根据发文机关的身份、行文方向和行文的主旨来确定表述的角度。尽管公务文书一般都具有比较稳定的格式规范和特定的行文规则,并且其行文方向大都因文种具有特定使用范围而有所制约,但在行文过程中,不同方向的行文在语言运用方面还存在着表述角度大同而小异的区别。如果表述角度不恰当,例如申请办理事项的申请书用了下行文的角度,或者下行文用了与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商工作的语气提要求,都会影响表达效果。所以,摆正位置,确定好表述角度是撰拟公务文书中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尤其对文秘工作新手或不大熟悉公务文书写作要求的人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行文的条理化和周密性 公务文书正文的写作,还必须注意行文的条理化和周密性。 条理化是作者的思维行程在文章中的反映,具体体现在表述的结构顺序和层次段落上。公务文书以务实为原则,其正文部分的文字当然更须讲求条理性。至于正文的表述是否确有条理,取决于撰拟者的思路轨迹是否合乎逻辑,即是否确切地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事理的规律,以及是否适应受文者的心理特征等。不能以为条理化就是条目式的结构形式。实践表明,思路不清晰,逻辑顺序不合理,分条列项的文字也同样会条理不清。不是顺序不对、主次错位、详略不当,就是条款内容相互交叉或者表意重复,甚至相互矛盾,令人难于理解,无所适从。
例如,××市税务局关于向个人开征车船使用税的一份通知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尽管该通知中对有关车船使用税的税征管理规定事项是采用分序列项的形式表述的,但由于发文者对“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一专业术语概念的表述不清楚,有歧义,于是很难确定其所界定的范围。如通知一开头说的是“对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征收税款,后面又变为“市内拥有车辆的个人”必须于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让人不明白,究竟使用车辆的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拥有车辆的人是纳税义务人。因为,拥有车辆的人不一定是使用人,而使用人也不一定是车辆的拥有人。不仅如此,通知第一项关于“市内拥有车辆的个人”必须纳税的规定,既与公文标题中“关于向个人开征车船使用税”的事由相矛盾,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知把征税范围限定为“市内”,好像只有市区内的才纳税,而市辖的郊区乡村则可以不纳税;通知把条例规定的纳税对象“单位和个人”改为“个人”,就意味着单位使用车船可以不纳税;通知还把条例规定中对纳税对象的限定语“拥有并且使用车船”拆开使用,这样一来,不论是用其中哪一个作定语,都与条例所指相矛盾,从而必然会给税征工作造成混乱。国家税务局曾对“拥有并且使用”这一重要词语专门作过解释:“车船使用税就是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从这一“通知”存在的问题中可以看出,公务文书表述的条理化与周密性是密切相关的,不是列为条项形式就能解决条理化的问题,也不是条理化了的在具体表述上都是周密的。上述通知的制发,正是由于概念表述不周密而在税征管理规定的表述上导致了行文逻辑混乱。通知的主旨是要开征车船使用税,结果这一事关国家法规贯彻执行的文件却根本无法执行。从公务文书写作角度看,正如叶圣陶先生所说,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但却要使人不折不扣地理解你说的是什么意思。“以己之昏昏,焉能使人之昭昭?”公务文书撰拟者的思路不清,概念模糊,就不可能把正文部分的逻辑关系理顺,把内容表述得有条有理,周到严密。
(四)行文的过渡和照应 写作中的行文过渡和照应,是在结构布局合理、自然的基础上,从表述角度提出的问题。处理好行文的过渡和照应,目的是使上下文之间、层次之间、段落之间的衔接和转换连贯而自然,前后内容以及开头与结尾之间相互呼应,浑然一体。 公务文书与一般文章一样,衔接过渡可以用关联词语、句子或过渡段来实现。而照应主要是从行文内容的周密性、连贯性方面予以暗示或交代,照应的目的在于不使前后脱节。前面提出的问题、提到的情况,后面要有结果,有交代;后面说到的内容,应当与前面的内容有内在联系。如果前后文、上下段之间没有这种内在联系,就需要从思路逻辑上找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调整。 至于结尾部分,一般来说,其本身就是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结尾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总结、强调、照应。文章常用的结尾方法有总结式、强调式、要求式和号召式等。公务文书正文部分的结尾应根据文种的性质、特点、使用范围和主旨的表达需要等因素,考虑怎样结尾比较恰当。但有一条要求是共同的,即结尾的文字务必简练概括,不能拖泥带水,
罗嗦重复,或者无病呻吟。这是公务文书正文结尾的总的要求。还有的公务文书,尤其是像通用公文中的规范性公文,包括会议纪要等,主体内容写完,“言止意尽”,根本不需要结尾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硬要缀写个结尾,只能是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