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文书也有较为严格的格式规范。其格式规范一般由有关行政主管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现在已经制定有统一格式的有司法系统的公安机关文书、检察机关文书、法院诉讼文书、公证文书等。而行政执法文书、仲裁文书等专用文书,因种种原因还没有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只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主要文书应具备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的或具体的规定。从专用文书制作规范化的要求来说,凡是专用文书,都应当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否则,不但不利于专用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而且会直接影响这些文书的庄重性和严肃性。所以,对尚没有统一格式的专用文书,不是需要不需要规范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规范化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宜早不宜迟,尽快予以规范。 这里顺便说明,本书对仲裁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所使用的文书,从格式、项目内容到制作要求所作的论述,是在认真总结有关专业试用文书的基础上,经过综合、比较、分析之后提出的意见。目的是适应实践需要,积极促使这些专业文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从已经制定统一格式规范的专用文书格式看,专用文书从文书种类、使用范围、项目内容和制作要求的规定上,不亚于通用公文的规范。并且,惟其属于专用性质,在许多地方具有专业方面的严格要求。例如司法文书,除制作形式有不同于通用公文的特点外,在项目内容的规定性上,要求符合我国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要求准确使用法律术语。没有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专门知识,很难制作出合格的司法文书。再例如行政执法文书,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其格式应体现行政执法的特点,而不能照搬司法文书的格式。至于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它们分别有自身的格式和制作要求,既不同于司法文书,也不同于行政执法文书,更不同于通用公文。格式不加规范,制作时随意套用模仿,就会混淆不清,造成应用文体的混乱。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即不同专用文书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既然同为专用文书,它们在制作格式上毕竟又有一定相同或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以从一般专用文书的共同点出发来论述它们的格式规范特点。简要地说,专用文书大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规范如下: (一)首部的格式、项目和制作要求 通常包括标题、文书(或案件)编号两个项目。有的专用文书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栏目,如仲裁文书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栏目,行政执法文书有被处罚人、申请人基本情况栏目。但绝大部分没有主送机关栏目。 专用文书的标题由制文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应分两行书写。其中制文机关名称居上,应写全称,并且字体应小于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由年度、制文机关代字、文书简称和顺序号等几个要素组成,标注在标题的右下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常规项目书写。 (二)正文部分的格式、项目和制作要求 正文是文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和结论(作出的某一决定的事项或提出的某一主张)等项目。一般采用小标题,使各项内容显得醒目一些。但内容简单的也可不用小标题,如公证文书就是如此。 由于专用文书正文部分属于撰拟性文字,内容差异很大,撰拟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将有关具体要求放在文种分论中分别论述。 (三)尾部的格式、项目和制作要求
于正文结尾的右下方署名,写明制发文书的年月日期,并于其上面“骑年盖月”加盖单位印章。署名的要求因文书性质和使用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仲裁文书的尾部,要由仲裁该案件的仲裁员署名,合议制仲裁庭的由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署名;公证文书则要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然后在下面由办理该项公证的公证员签名或盖签名章。由于要在年月日期上加盖制文机关印章,所以除公证文书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要署制文机关名称,以免与盖章的印文造成重复。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在日期下面要由担任记录的人员署名,以示对文书文面及文字校核负责。但其他专业文书没有这项内容。此外,文书有附注项目的,于正文左下方空白处注写“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