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主旨的客观性特点,是从公务文书的制发者与拟写者基本处于分离状态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即确定主旨的是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领导,动笔写作的多是文秘人员。对文秘人员来说,他是按领导既定的主旨来写作,无权决定主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文书的主旨具有客观性。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领导所确定的主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务文书的文体特征和表达需要等,应当有一定的衡量标准。这些标准,实际上就是确立主旨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务文书的主旨要正确 公务文书是处理公务事项的文字型工具,其实用性、公务性决定了它的主旨不能脱离客观现实和工作需要。就是说,主旨要正确地反映现实社会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且要能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出发,解决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矛盾,解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同时,主旨的正确还表现在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措施的正确上。主旨的确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为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是国家机关及所有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动的依据和准则,任何领导机关和个人作决策、处理问题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文书的主旨当然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不一致。 (二)公务文书的主旨要鲜明 在公务管理活动中,制文机关行文的意图和目的,不是作为公民的某个领导者个人的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着授权机关乃至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公务文书的主旨总是包含着制文者对客观事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所以,公务文书在评判和处置所涉及的问题时,应当并且必须持有对是与非、好与坏、真理与谬误的鲜明态度,应当并且必须向受文者直接而明确地表示,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应该怎么样和不应该怎么样。否则,受文者就不明白发文者制发该公务文书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 (三)公务文书的主旨要集中
公务文书作为应用文体中的一类,其制发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解决某一问题或办理某一事项。因而,每份公务文书的主旨应当是集中的、单一的。如果一份公务文书的内容包含着几个问题或几个方面,这几个问题或几个方面也应当是有密切联系并能够归结到一个中心上的。不能把几件类别不同、性质不同因而分属不同部门掌管的事情放在一份文书里去写,那样就会出现无论哪个部门都不好办的局面。在通用公文的处理规定中,强调公文要一文一事,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该公文主旨的单一性,为了便于办理。这是从横的关系看,要求行文不要出现多头公文。如果从纵的方面看,公文主旨的集中性,还表现在行文中的前后贯一上。即一份公文,无论篇幅长短,其主旨都应当前后一致,不能中途转移。有的名为“报告”的公文,在汇报情况之后又出现了请示的内容,从确立主旨的角度看,就是没有把握好主旨应当集中和单一的原则。
(四)公务文书主旨的立意要深刻
立意深刻是对文章主题提炼所提的要求之一。这一要求对公务文书也是适用的。尤其是用于解决重大思想认识问题和重要实务工作问题的通用公文,主旨不但要正确、鲜明、集中,而且必须立意深刻。要使受文者感到所发的文件针对性很强,对存在问题一语中的,抓住了要害,才能收到“言出法随”“令行禁止”的效果。主旨缺乏深刻性,分析问题隔靴搔痒,或者所提出的措施、要求都不算错,但却官话成串,四平八稳,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这样的公文还是不发为好。实践中,有的事情上级已经三令五申,下面却在敷衍了事,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然而,如果单从行文机关来讲,发文的主旨不深刻、措施不得力,可能就是一个主要原因。所以,要彻底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制发公文就要充分注意主旨的深刻性。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在真正抓住问题实质、拿出切实可行方案的基础上再制发公文。这是杜绝滥发公文的有效措施,也是强调公文主旨深刻性的意义所在。
以上关于确立公文主旨的原则和要求,当然也适用于其他公务文书的写作。如同任何文种的公文一样,每篇公务文书也都是为处理有关公务事项而制作和应用的,都应有明确的主旨。例如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旨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围绕这一主旨去阐明何以要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处罚。这样,每一份处罚决定书的主旨也应当是正确、鲜明和集中的。没有这样的把握,就不能正确地制作和应用这类公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