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以总则统揽全部法律条文;以普通程序作为整个审判程序的基础;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单独列为一编作特别规定。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基础性;二是导向性;三是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4.主管和管辖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5.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的主体就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2)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3)代表人诉讼。
概念: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分类: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人数下限,一般为十人以上。
4)第三人诉讼。
概念: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民事诉讼代理人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的依据是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7.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 ;审前准备程序; 开庭审理;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8. 特别程序
概念: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适用范围:适用于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审理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选民资格案件。
特点: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审判组织特别;实行一审终审;审结期限较短;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免交案件受理费。
9.法院裁判
1) 民事判决。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点: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民事判决有权威性。
2)民事裁定。
概念: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3)民事决定 。
概念:民事决定,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决定的特殊事项,是指在诉讼中都有相当的紧迫性和特别的重要性的特定事项。
效力:民事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职务判定,为及时解决问题,法律对其何时生效,一般不作限制性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职权原则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即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3.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辩护制度是指被告方对追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说明犯罪嫌疑人无罪,轻罪,以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其获得辩护。
2)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特定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
3)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法不得参加该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4.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指除专门机关以外的其他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刑事管辖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在审判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分类:包括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合并管辖、专门管辖。
6. 刑事证据
特点: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分类: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7. 刑事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种类按强制力度由低至高排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共有法律特征:行使主体特定,适用对象特定,目的特定,严格依法进行,性质具诉讼保障性。
8. 期间和送达
期间: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完成或者可以进行某种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限和时间。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行为。特征: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或行为,送交的是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件。
9.立案程序
立案概述: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告、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特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端程序,是法定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法定机关的职权。
10.侦查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有两层含义: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门职权,是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11. 提起公诉程序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12.审判程序
1)第一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第二审判程序(上诉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重新进行审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
3)死刑复核程序。指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都必须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审判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对其重新审理的一种程序。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
5)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专门规定的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1.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3.定罪量刑及执行时应当考虑国家间的外交关系。4.非独立程序,而是刑事诉讼调整的程序内容之一。
13.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性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掌握在执行阶段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将生效裁交付执行;二是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
三、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1)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行政行为的种类、性质、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序、原告资格的范围。
(2)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行政法治背景。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3. 行政诉讼管辖
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种类: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在法定管辖中,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 概念: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2) 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3)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一必须是行政主体;二必须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4)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即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诉讼。
5)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特征: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并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6)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 行政诉讼证据
概念: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
特征: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必须具有合法性。
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6. 行政诉讼程序
1) 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
(2)起诉的条件: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共同诉讼、延期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
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5)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
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他任何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8.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