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犯罪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一定阶级的利益紧密相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此外,犯罪还具有社会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包括以下内容: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1)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地“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地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的预备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原则区别:前者属于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人的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犯意表示缺乏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能构成犯罪。
2.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犯罪没有得逞,既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六、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七、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形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行为人。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有: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刑罚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刑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是与犯罪密切相联的制裁措施。刑罚与其他制裁方法比较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1)严厉的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再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舞他们同犯罪作斗争。可见,适用刑罚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3.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活动。
2)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3)自首和立功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5)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6)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7)假释
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8)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述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
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2.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主要包括下列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3.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种类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