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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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7-2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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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2.行政法的内容和作用

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赔偿法。

行政法的作用: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的要件;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地要件;功能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及其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依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地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有以下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征: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分类:可依立法权的来源不同,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内容和目的不同分类。

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的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五、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分类: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征:它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束行政行为;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证。

4.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特征是: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性质是一种以承接违反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6.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7.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内容: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相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8.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发放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晋职。

9.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特征: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裁决的对象是特定地民事纠纷;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1.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规律可循。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地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其特征有: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观有过错。

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职权行为非法侵权;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非法侵权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行政职权非法侵犯行为及其造成损害事实不在法定豁免范围之内。

2.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

5.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即: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包括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十、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特点: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这些行为主要有:对行政机关作出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益发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等。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4.行政复议的管辖

其主要内容有: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行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理。

4)决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 ,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但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因此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4.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特殊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5.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6.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7.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8.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不属于一个固定审级,更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方式:由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9.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2)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的裁判。

3)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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