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知识

  • 管理/营销/职场
  • 时间:2015-07-23 19:50
  • 阅读:616

一、商法总论

1.商法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加以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3.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4.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它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

商事行为的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经营性的行为;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5.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和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6.商号的概念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7.商事账簿的概念

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表明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二、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公司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企业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

公司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各种民事责任。

2.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受法律的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当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债务时,应当首先由该分支机构进行清偿,当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时,由该分支机构所属外国公司进行清偿。

6.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三、破产法

1.破产和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程序法

1)破产申请。我国破产程序只能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而开始,即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中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不能径行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只应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条件时,才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3.破产实体法

1破产实体法中的基本制度。破产财产制度;取回权制度;破产债权制度;别除权制度;破产抵消权制度;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制度;破产追回权制度。

2破产犯罪。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破产犯罪的种类包括:诈欺破产罪;过怠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破产贿赂罪; 破产义务违反罪。

四、票据法

1.票据及票据法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特征为: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为返还证券。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为:票据法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票据法中有许多准用性规范;票据法中有许多技术性规范。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完成票据目的的设立、变更、终止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合法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改写、涂销、付款、保证、追索等。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五种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

3.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特征为: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的单一性;票据权利是两次性权利。

4.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票据的止付;公示催告。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有效要件的行为。

5.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

6.本票与支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特征为:本票是支付的承诺;本票的出票人永远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因而本票上无需载明付款人;见票制度;本票的提示比支票提示次数多,因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无论如何是不能免责的;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本票与支票相比具有较长的权利时效。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7.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我国法律具体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情况为:适用出票地法律;适用行为地法律;适用付款地法律。

8.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证券法

1.证券及证券法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证券的法律特征为: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所谓证券法,包括一切有关资本证券的法律规范。具体地说,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2.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

3.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通常有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和承销团承销。

4.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的基准(即“基本标准”)通常包括:规模基准;经营年限基准;经营基础基准;股权分布基准。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挂牌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持股5%应当报告;大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入公司。

六、保险法

1.保险及保险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其特征为:保险的自愿性;保险的有偿性;保险行为的双向性;保险的损益性;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商事保险法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保险普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保险合同法.

2.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保险活动。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 运输保险; 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海上保险。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5.保险业

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保险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公司。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简称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及保险市场进行审批、监督、检查的法律调整行为。

七、海商法

1.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2.船舶和船员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在海商法上,船舶的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三点: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船舶是合成物;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所有的船员;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船员的一般权利为:取得工资报酬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受遣返权;休假权;获得保险的权利。

3.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根据航行的地点,海上运输可分为国内海上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根据运送的对象,海上运输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

4.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5.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亦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6.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其特征为:共同海损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可以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营运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责任人依法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如下特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赔偿总额的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同时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船舶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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