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1.公民
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它们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是依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2.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物权与所有权
1.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它有下述法律特征: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2)物权的分类。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作如下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2.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有如下特征: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其主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五、债权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主要特征:
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议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2.债产生的根据
债产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授权行为等。
3.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
4.合同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5)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6)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7)合同的担保:其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5.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完全正确履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2)债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6.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六、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2.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3.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在我国,专利申请应遵循下面的原则: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先申请的原则。
4.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的特征。
商标的取得,应遵守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算起。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七、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具体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身份权具体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法人可享有前两项身份权。
2.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八、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
4.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般平均原则;照顾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协商原则。
九、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的国家强制形式。
其特征是: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相适应;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2.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4.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可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等手段,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十、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