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公务人员同公务员不是同一概念。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划分,公务员仅指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它是公务人员即通常所谓“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务人员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军队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中公职人员的总称。
一提到公文写作,人们总会把它和文秘人员联系起来。这当然不无道理,因为几乎所有文件确实是经文秘人员之手撰拟的。但是,公文的制作与应用却不仅仅限于文秘人员,文秘人员撰拟公文文稿不过是受命而为,撰拟工作只是公文制作中的一个环节,撰拟工作的质量不仅要受领导审核的制约,而且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实际实施才能检验出高下优劣。
一件公文,从制作、发布到办理、实施,总是同整个公务管理活动中有关公务人员的行为联结在一起。如果说公文的运用是“经国之大业”,即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枢机,那么,决策者、撰拟者和执行者则是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分别对公文实际效用的发挥负有相应的责任。我们无意否认文秘人员在公文制作应用方面的重要作用,相反,我们认为,在当今社会公务管理活动量大面宽、高速流转的发展趋势下,文秘工作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各种秘书机构已经成为“制造公文的基地”。然而,把公文这一特殊工具的制作与使用,特别是把懂不懂公文、会不会写公文和用公文,单纯归结为文秘人员的“分内事”,则是不够恰当的。不懂公文的人当然是撰拟不了文稿的;而不懂公文的人难道可以准确地审批和签发公文吗?不懂公文的人难道可以批好公文、用好公文吗?因此我们主张,所有公务人员都应当掌握有关公文的基本知识和撰写要领。尽管文秘人员以外的公务人员各有分工,但他至少不应当是全然不懂公文的“外行”,并且最好也能够像文秘人员一样亲自动手撰写公文。这对于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同志来说尤其重要。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所有公务人员从事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文作为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处理公务管理事项的重要工具,其制作和使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只是为人民服务,此外不会也不应再有别的什么目的。因此,公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应当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
政治素质主要体现在职业道德的规范上。身为公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在一个机关单位里,无论居于领导岗位的决策者,还是处于被领导地位而肩负具体业务工作的一般公务人员,都应当对自己的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都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此,公务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要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运用法律和政策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要有严格的组织观念,决策者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不能把个人意见凌驾于组织意见之上,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领导,认真领会领导意图,执行领导指示。要有甘作人民公仆的敬业精神,勤勤恳恳,恪尽职守,努力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在作风上,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执政为民的观念,廉洁正派,不以权谋私。制发公文和办理公文,要从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办事,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在事关党的原则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惟上,不惟私。即既不迎合上级的错误意见,遇事只看领导的眼色,也不为各种关系左右,为照顾关系而丧失原则,更不能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贪污腐化。
这些要求,对所有领导干部、文秘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都是适用的。公文要靠公务人员制作和应用,从制发到执行各个环节都需要秉公办事。制发公文固然要正确,要切合实际,执行公文同样要有极端负责的精神,不能由“歪嘴和尚”把“经”念“歪”。
业务素质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机关职能知识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公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水平,这在当今文化科技事业迅速发展,对国家干部强调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形势下,已不是过苛的要求。如果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那么公务人员最起码也应当接受过高中教育,否则是很难适应现代办公的客观需要的。后者是指公务人员对自己机关的职能和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要有一定业务修养,不能身为某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甚或肩负领导重任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而在业务上提不起,不能独当一面,甚至在工作上说外行话、办外行事,那就有心干好工作也是难以胜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