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写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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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7-23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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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文书作为应用文体的特点与它在写作方面的特点,是不同概念范围的问题。周森甲先生在《中国现代公文写作原理与方法》一书中论及公文的特点与公文写作的特点时指出,把两者区别开来加以研究,是近年来公文写作研究的可贵进展周森甲著:《中国现代公文写作原理与方法》,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参见第54、55页。。我们对此表示赞同。并且认为,用这一观点来进行公务文书写作研究也是适用的。因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卷第309页。”这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关于科学的区分研究对象的标准。不同概念范围的问题,性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忽视了这个前提条件进行研究,是引不出正确结论的。

公务文书的写作从本质上讲,是制作主体用语言文字作为工具,反映客观事物,传递信息资料,以达到务实目的的行为过程。这一行为过程具有人类一般写作活动的普遍特征,遵循着物(客观事物)——意(写作者的认识)——文(书面表达)的共同规律。但是,由于公务文书一般是以法定组织和个人的意志为表达主旨,不同于文学写作、新闻写作、科技写作等写作活动中的作者自由撰稿,并且是以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管理等公务活动为目的,整个写作活动是按一定的规则、程序运行并按照一定格式进行撰制的,其写作行为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与其他写作行为不同的一些特点。

根据公务文书的文体性质及其功能,其写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写作目的的公务管理性

公务文书是公务管理活动的产物。没有公务管理活动便不会有公务文书。公务管理活动离不开公务文书,它是从事和参与公务管理活动的工具,其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务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使社会生活或某方面、某项工作能够沿着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的管理意图顺利地有序化地进行。因此,公务文书写作的直接动因,既不同于文学写作中作者的灵感和表现欲望,也不同于一般应用文写作中非公务的私务所需,而是根源于公务管理活动的客观需要。就公文作者来说,是否制发公文,制发什么种类的公文,不是撰稿人以至其上司领导的个人意愿所能决定的,而要视其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的实际需要。该用公文的不用,贻误工作,是失职行为;不该用的用了,是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也属失职行为。可以说,公务文书写作与公务管理活动的密切关系是其他写作所不能相比的。用于公务管理是公务文书写作的惟一目的。

(二)写作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公务文书写作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公务文书中的通用公文是用来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工具,是用来处理公务管理实际问题的文件,因而它所用的材料,无论是现实事例还是历史资料,无论是理论材料还是统计数据,都要有根有据,都必须客观、真实,不允许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在写作时或者出于个人感情的好恶而主观褒贬,或者为了追求所谓生动感人的效果而随意虚构。评判是非曲直,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标准,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能主观臆断,倚势压人。在事实材料的运用上,不但要求所写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比例、引文等准确无误,而且所举的事例及其情况和背景等材料也必须真实可靠,绝不能搞假、大、空。具体来说,运用正面材料肯定成绩或进行表彰、倡导时,要讲求客观真实性;运用反面材料揭露问题或进行通报批评时,也要讲求客观真实性。情况不清、材料不实的表彰或批评,都会在公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甚或会铸成大错,将工作、事业引入歧途。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是有深刻教训的。

公文写作是这样,其他公务文书写作也必须这样,内容必须翔实,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事实材料不真实,罚不当罚,既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份申办有关证照的申请书,如果所述情况不实或故意造假,一是审批机关不会批办,二是即使一时蒙混过关也终有暴露的一天。可见,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是公务文书赖以存在的生命线。

(三)写作过程的遵命性

写作公务文书,除了要受公务管理需要的制约,还要受单位负责人领导旨意的制约。制发不制发文书和制发什么文书来解决什么问题,都是由领导决定的。因此,公务文书的执笔者同其他文章作者的写作处境是根本不同的。他从思维的启动到文书主旨的确立、调查了解情况、收集和选用材料,从谋篇布局到表达、修改和文字润饰等,都是被动的。对于整个写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从内容到形式的各个方面,甚至对某个问题的认识角度和提法分寸等等,都是在领导的授意下,根据领导的认识和意见应命而行。也就是说,在公务文书写作中,执笔者所表达的不是平常意义上文章作者个人的思想意识和思想观点,一般也不允许在文书中体现执笔者个人的感情色彩。这是公务文书写作不同于其他文章写作的一个显著特点。

例如在公文写作中,当领导交办起草某一公文任务时,有的领导者的意图交代得非常具体、细致。在这种情况下,执笔者首先要充分地、准确地领会领导的意图,然后遵照要求起草文稿。文稿完成后,送交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发打印就是了。也有的领导因时间原因或个人习惯,在交办起草公文任务时,只是交代梗概或下达一些提示性指示。这样交办起草任务,纯属某些领导人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绝不意味着在该公文的起草上,给了执笔者个人以发挥自己思想见解的较大天地。应当说,遇到这种情形,执笔者撰拟文稿的难度要更大一些。他不能像上一种情形下只是全面照办而已,而是要努力设法从思维的流向、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上与领导的意图去对口径,以便在其后的送审、修改阶段少费周章,直到完全符合领导的意图为止。如能顺利完成,自然不错。但也有这样的情形,即在公文尚未定稿或已经审批却还没有制发文件时,客观情况或领导意图发生了变化。这时,执笔者就得按照变化了的领导意图另行布排,重新开始。总之,无论公文的起草或其他公务文书的撰拟,其写作过程对执笔者来说都是要遵命而行的。有人把这称之为公务写作思维的非我性特征,看来确有一定道理。

不过需要指出,这里论及公务文书执笔者在写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以及他在思维活动中具有非我性特征,主要为了说明,公务文书写作与其他文章写作,尤其是文学创作,在写作地位和处境上有着不同之处,并不是意在否认执笔者于遵命而行的前提下,在行文上也可以发挥表达的主观能动性。公务文书毕竟出于执笔者之手。在成功的公务写作活动中,执笔者的遵命性与主观能动性是对立统一的。执笔者应当既明确公务写作的遵命性原则,又善于理解领导意图,善于从实际出发思考问题,具有擅长表达的本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务写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写出合格的、令领导满意的公务文书。

(四)写作形态的非个体性

任何公文的写作都不是个人独立完成的。从写作形态来说,公文是领导班子、文秘人员和有关群众集思广益共同创作的,公文的作者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上文述及的遵命性,若换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份公文的拟制,从领导授意开始,其间要经过起草、讨论、修改等许多环节,需要若干人的参与才能最后完成。有些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是组织写作班子起草,在领导主持下,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甚至采取发讨论稿的方式,组织群众展开讨论,几经上下,在集中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后方能形成定稿。这一过程,不只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更说明了公文写作形态的群体性。这与其他文章的写作一般都是个体写作完成的情形,显然有所不同。

公文以外的其他公务文书写作,虽然不是都像重要文件的起草那样兴师动众,但也是经多人多手完成的。即使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自己亲自起草的,成文之前起码也得征询其他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这也体现了写作形态的非个体性。

(五)特定的写作语体和表达方式

公务文书写作与其他文章写作相比,在语言运用上有其独特的要求,或者说具有一定的语言特色,即准确、简洁、朴实。同时,在表达上主要运用叙述、议论和说明的方式,一般不宜运用描写和抒情手法。个别用于公务的文书文种虽然有可能采用描写和抒情表达某种情感,但公务活动中即使运用这些手法,也只是为了在特殊场合下增强语言的感染力和适应使用的范围、环境,而不同于文学创作中以之作为创造典型环境、刻画人物性格的主要手段。公务文书在语言运用和表达方式上的这些要求,是由公务文书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例很容易说明问题。我们知道,作为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工具,作为处理公务管理活动中具体事务和实际问题的手段,大多数行政公文都是要求受文者按发文者作出的规定办理的。用了描写的手段不能准确地、客观地摆明情况;用了抒情的手段将会使受文者不明具体所指。其结果势必会影响贯彻执行,领导机关也难以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即使是知照性、商洽性公文或用于交流情况的公文,为了达到发文的目的,语言上也要求表意要明确,行文要简练,文风要朴实。这样,受文者才能够确切理解发文者的意图和要求,从而作出必要的反应。

其他公务文书绝大部分也是这样。不但要求在表达方式上一般只适用叙述、议论和说明,而且语言运用上要注意排斥表意不确切的生活用语、方言土语以及艰涩难懂的文言词语,杜绝含蓄、委婉、形容、夸张等以情动人的修辞风格。有关语体风格和表达方式的问题,由于本书在后面专有专章,这里不再具体论述。比较而言,上述所论的几点是公务文书写作的主要特点,但也只是主要的而已。细论起来,如公务文书写作的思维特点,完成写作的时限性特点,以及写作规程的制度化特点等等,在其写作过程中也都或隐或显地存在着。不过我们认为,把握了上述几个方面,注意把公务文书写作与其他文章写作的特点区别开来,就基本上抓住了它在写作运行中的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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