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使用的应用文体。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进行公务活动的目的,大而言之,是为了通过党务活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等手段,使社会统治阶级、政党、集团的意志得以体现,使整个社会生活能够有序化运行;小而言之,是为着解决社会某一方面或一个系统、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种种具体问题,以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问题处理好了,也将会促进整个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揭示和概括公务文书的基本特点,首先必须从公务文书在社会公务活动中所具有的这一基本职能出发来考察。 其次,社会的公务活动包括了国家、地区间的国际事务,国家内部的各种公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一切社会性事务。即使公民个人,当其作为社会成员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也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也不可能与社会的公务活动毫无关联。例如,公民处理在习惯看来纯属私务的许多问题,就须向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他所提交的文书尽管并非公务机关单位制作,却是公务机关单位受理申请和予以处理的依据。再就社会公务活动来看,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构等行使管理权、公证权、裁决权,总是同其各种权力所及对象的相应行为联系在一起。管理相对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文书,也不能一概视为个人使用的私务文书。因为当事人包括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情况表明,公务文书及其制作主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在界说公务文书概念范围时,不能像对待某些行业的专用文书那样讲求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在考察和论述公务文书基本特点时,也要从现实状况出发。只要把公务文书同一般私务文书大体区别开来就可以了。 概括来说,公务文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作用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性
党政公文(实践中又称通用公文)是公务文书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公务文书作用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性特点于公文上表现得最为突出。甚至可以说,公文具有直接的社会管理职能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3日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足以说明这一本质特点。《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上述两个文件中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分别揭示了党、政机关公文的性质、使用范围和重要作用。我们从中可以明确认识到,公文作为“工具”和“手段”的被运用,旨在实现党和政府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使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朝着既定的目标有序地运行。它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和国家机关的立法通过公文的形式传递出来,变成具体的施政行为,发挥管理社会和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尽管执政党和政府机关在实现各自职能的性质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也正因此需要强调党政分开的原则,但它们所制发的公文归根结底是为着参与社会实践,干预和领导社会的变革。因此,公文最主要最本质的特性,应当是其直接的社会管理职能性。
通用公文以外的公务文书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社会管理的职能性,但既然也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且是为着处理有关公务事项而制作,因而其作用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以《办法》《条例》中未规定的一些带有辅助性质的公务文书来说,如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工作研究、领导讲话稿等,实际上都是在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过程中产生的。有的体现了领导在某些问题处理上的意图,有的属于信息反馈。其中所反映的意见,有许多将是领导下一步决策的依据或参考资料。对于处理公务和办理日常工作事务来说,只要是公务文书,也都具有作用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性。这是公务文书与私务文书的根本区别。 (二)双重的工具性 公务文书特别是公文具有工具性是毋庸置疑的。上述文字已对此作了回答。但仅仅指出其工具性并不足以将公务文书与其他书面表达的文字区别开来。因为,从人们的社会交际来说,所有以文字为媒介,或宣事明理、或表情达意的文章,都是用于传达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工具。公务文书与其他文章的工具性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它不仅是制发者表达社会管理意图、意志和要求的工具,同时也是受文者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或某种要求的依据和准则。就请求办理事项的一类公务文书而言,情况恰恰相反。即制发者用公务文书作为工具提出申办的请求,受文者以公务文书进行处理予以答复,表明可否办理或办理的结果。这同样是将公务文书当作实现社会管理职责职能的手段和工具。这种双重、双向的工具性,是其他一般书面表达文字所不具有的特点。 (三)特定的体式规范性 体式是文章在文体方面的外在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体式规范是所有文章尤其是应用文体所共有的特征。譬如应用文中的书信,不但因使用范围、对象和行文目的的不同分为若干种,而且每种书信都有一定的体式规范。试将求职信与亲友问候信加以比较就会一目了然。不过,公务文书的体式规范一般来讲是特定的。有的在体式规范上相当严格,并且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程序,从制作到使用对其格式作出规范。有的虽没有也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格式规范,但在体式方面是以约定俗成为原则形成一定规范要求的,使用时也必须遵循这些习惯性体式规范。 体式上有严格规范的如党、政、军机关公文和用于某一系统、某一方面的专用文书。其格式规范是以文件形式颁布的,制作和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式化的格式、项目和表达要求来制作,不允许自行其是,不允许标新立异。以用于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诉讼文书为例,它属于专用文书,也称作司法公文。其制作格式分别由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以文件形式统一规定。在现行格式样本没有修订之前,所有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守固定格式,并且所制作的文书在项目内容上和某些表述文字上都不得任意改动。再如财经公文中的审计文书,也有一定的格式规范。其格式规范是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实施经济监督职能的要求制定的。至于其他公务文书的写作,虽然不一定都有明文规定的体式规范,但也不是无规可循,其规范要求来自实践中形成的惯用体式。离开这些体式而自行结构成文,势必会造成文种混杂或行文失体,以致影响办公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一定的时效性 公务文书的时效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制作公务文书有一定的时间性要求;其二是指公务文书一般都有本身效力的时间限定,而通用公文的时效性至为明显。这是公务文书的又一基本特点。
我们知道,制发公文总是为着解决有关大政方针或具体的实际事务问题。公文的制发者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发现或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反应,拿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和意见;受文者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发出的公文,也应当及时处理,该办的办,该转的转,该传达的传达,不能顶着不办,置之不理。无论制发者或受文者,对公文的处理都必须有时间观念。党的机关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和军事公文格式中都有“紧急文件”一栏,将公文分为“特急”“急件”。其中“紧急电报”还要求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等。有关公文处理的文件如《办法》《条例》等,之所以把“及时”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明文规定,都是为了强调,公文从拟制、签批、印发到传递、执行等各个程序、各个步骤都有时间性要求,不能延误。
同时,一般公文和某些其他公务文书,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问题。既有何时生效的问题,又有时效长短的问题。具体来说,通用公文都有生效的时间。有的是在文内载明,例如《办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的则是以发布的通知或批复收到之日为有关规章的生效时间。至于时效的期限,取决于该公文直接应用的时间的长短。有的在没有发布新的公文规定的情况下持续有效;有的事情办完之后公文随之也就失效;有的公文中本来就注明该文某段时间以内或某年某月某日以前有效。
其他公务文书虽然一般不像通用公文这样对时效有严格的强制性限制,但也不是一律不讲求时效问题。例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被公证机关依法拒绝公证,该公证机关出具的《拒绝公证通知书》中就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这样,当事人递交复议申请书的时效就是明确的,无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理由而超过时限,其申请书就失去引起复议程序发生的效力。类似的时效规定,在诉讼的上诉程序中,仲裁的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中,法律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交有关文书就是无效的了。
(五)语体风格的平实性和多样性 公务文书绝大部分用于社会管理活动。因而总体来说其语体具有平实性的特点。 处理公务和申办工作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遵循有关原则严肃认真进行办理。这类公务文书的这一基本性质和用途决定了它在语言运用方面具有特定的语体风格,通常将其称为公文语体风格。除了公务中的社交礼仪活动外,一般公务文书的语言文字都应当是庄重、平实、表意明确的。特别是其中的通用公文,如果语体不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就会直接影响其应有效力的发挥,从而失去权威性。例如,通用公文中的指挥性公文、规范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和某些记录性公文,都是针对社会管理活动中需要及时解决的实际问题制发的,其中相当一部分要求受文者务必遵照执行。没有严肃的态度,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受文者就不会照办或不知道应当如何去办。公文以外的其他一些公务文书,也大都属于为办理事项而指事明理的一类,其文字表述也必须庄重、平实,不加任何雕琢。提出问题宜开门见山;叙述说明情况要平铺直叙;阐述理由要有理有据,言简意赅;处理问题的方案和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严密,使人容易理解,便于实施或予以办理。一件公文,如果不具备庄重、平实的语体风格,行文浮泛,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同样,一份关于实务事项办理的公务文书,如果事项交代得不明确,或者意思表达得含糊其词,令人不好捉摸,也就失去了制作这一文书的意义。
但是,不能据此来说明所有公务文书的语体风格。公务文书中包括着多种多样的应用文体。文体的多样性使其在语体风格上呈现出与文体相对应的语体多样性。比如公务文书中的礼仪公关文书,某些会议的开幕词、贺词、闭幕词以及领导讲话等,在总体要求用语平实、简洁、明快、礼貌的同时,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对象,也不排斥形象生动、文雅含蓄、幽默风趣等语言风格。广告是独树一帜的公关文书,其语体特点自不用细说。当今许多城市定期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开幕闭幕时政府要员的致词,因要面对中外客商,就需要用热情洋溢的言辞表达迎来送往的诚意,用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语言介绍和描绘本地有利于外来投资的环境优势。在这种场合,如果换成发指示、作决策、提要求的角度和语气,也是语体运用上的一种失体。尽管公关类文书在公务文书中所占比重极为有限,但也应当予以注意,以便制作和使用公务文书时能够做到“随事立体”,写什么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