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是应用类文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用类文体习惯上又称实用文体。它是相对于文学文体提出的文章分类的一个概念。目前国内外写作理论和文章学界对文体范围的界定与分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但大体上比较科学的划分,是从文章的性质和功能着眼,将其首先分为两大类,然后再具体分门别类。两大类分法的一类,是以生活真实为基础、艺术真实为原则,允许在写作时根据审美需要进行虚构加工,即通过形象思维对现实生活材料加以整合取舍进行创作的文学文体。另一类是以社会实用为目的、生活真实为经纬,用以宣事明理、办理实务的应用文体。如此看来,所谓应用类文体的范围就相当广泛。它包括着文学文体以外所有实用类的文章各体。 应用文体是社会各行各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的文体。按其性质和功能又可分为四类:记写事实类,阐述观点类,解说知识类,经办事务类。由于这四类文体都具有直接的社会实用价值,是社会成员进行交流或传播信息的重要交际工具,因而与仅为少数人所从事的文学创作活动相比,应用文体就成为全社会共用的文体。不分行业、工种,也无论部门大小、职级高低以及写作者本人有无写作兴趣,只要身为社会成员并要进行交流,就要以之作为工具。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应用写作的基本主体。他们尽管职业有所不同,或从事社会管理,行使法定职权,或从事社会活动,开展业务工作,或从事企业经营,实现经济目标,但都离不开应用写作。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信息量不断增加,办公、办事十分讲求效率效果,公务应用写作将会越来越显示其重要作用。因此,所谓公务文书,就是指上述写作主体办理公务、处理业务、交流信息、协调关系,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各种问题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应用文体。它是相对于公民处理日常事务的私务文书而言的一类应用写作文体。 公务文书当然包含着国家公务员办理公务常用的文书,但却不是公务员文书的简称。公务员只是公务文书写作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我国1993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中国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说明,就连国家其他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如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企业、事业中的工作人员自然也不属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作为一种专用称谓,仅指代表国家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把公务文书当作公务员文书,无疑大大缩小了它的使用范围。同时需要明确,国家公务员所使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公务文书中最重要、最能充分体现公务文书性质和特点的一部分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机关公文、军事机关公文和其他一些专用文书如司法文书、财经文书等,虽然各有业务特点和专业内容,但在体式体例和制作要求上都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有着密切联系。本书后面将对此有所论述。
总之,公务文书这一概念的外延本身是比较宽泛的。它既包括党、政、军机关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法定机关和个人名义制发的旨在实现领导、管理和指挥职能的公文等公务文书,也包括上述机关以外的法定单位以单位和个人名义为办理公务制作和使用的公务文书,还包括非法人其他组织为办理业务、解决公务问题所制作和使用的一些文书。它是应用写作文体中办理公务事项或与“公务”相关的文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