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浅谈电子商务的监管 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子”赋予“商务”崭新内涵,利用互联网从事交易的方式已飞入寻常百姓家。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一。现代的电子商务和传统的交易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当前有关网络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对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也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什么叫电子商务,从概念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地说,电子商务包括市场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等售前服务,销售活动,客户服务,电子购物和电子交易,这一整个商贸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通俗地说,凡是在互联网上具有商业背景的活动都可称为电子商务。
就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电子商务为我们打开一扇未来经济之窗的同时,各种网络经营的违法行为也随之而来。一方面,传统经济领域中司空见惯的违法侵权现象改头换面以电子方式出现,诸如“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发布广告或开展虚假宣传”……更有甚者,早已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禁止的社会“毒瘤”———传销也开始频频“触网”, 如广州东方神龙数码公司的非法传销诈骗案,不法分子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利用网络发展会员的变相传销行为。另一方面,网络经济领域中所特有的新问题也逐渐显现,比如传统文学、网络文学的网上著作权、网上拍卖、网络欺诈、网上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损害涉及的赔偿、网络及信息安全、网络广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新问题也逐渐显现。
参照现有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是目前对网络商务进行监管的一个有效办法。
一是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准入关”的管理,抓好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的申请、认证、核准环节的监管,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设立及经营范围、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强化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网站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未经认证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营利性销售及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2000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到有关部门
进行备案登记,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后才能经营。
二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比起传统的交易方式,存在着证据采集难、交易行为确认难和求偿难等特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交易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来进行的,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容易销毁证据,存在举证困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法看到实物,仅凭其网站的介绍及图片等有限资料,所以常常导致所购物品和自己所希望的相去甚远,由于地域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只有勉强接受。所以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三是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网络广告具有集创意、制作、发布为一体的特点,发布快且更改容易,随意性大,非法网络广告的经营者一旦得知被查时可很轻易的就把证据销毁。对网络广告必须由商标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批、备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可采取网上巡查和地域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网络公司的网站进行经常性浏览访问,一旦发现有侵权、色情、暴力等广告的网站马上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是对网络合同的监管。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电子文书的变动性较大,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们往往会对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提出疑问。而实际上,数据的录入也的确可能产生差错,或由于数据的处理与存储程序方面的原因而改变这些数据,以及所输出的材料可能失真,这就加大了执法难度。《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应当可以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所以,电子数据通过转换软盘,应与打印出的文本一样,可作为证据的原件使用,具有证据上的效力。在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上述法律问题时,也可充分利用合同鉴证职能,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保全鉴证,就可使电子文件得以固定和保存,为电子商务合同及数据文件的取证提供真实、有效的法律证明作用。
五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确认网络交易主体的真实合法性。如福建省现已实行的企业CA安全证书认证,给网上交易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供极为重要的保障。当用户通过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浏览购物时,需要相应的证书来证明商场和自己的身份,确保交易安全。这些证书要依靠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中心(Certifieate Authorities, Authorities,CA)来颁发。CA认证中心提供的软件能确保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通过信用卡结算时其有关信息(密码、帐户、身份证号码等)安全、保密。
在具体的操作中,对许多电子商务产生的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作依据,只有适当比照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如:一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有的网站单方面宣布“本公司有权将注册用户的信息有条件地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更有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它网站牟取暴利,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二电子商务中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比如,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错误,交易不能或数据丢失,其损失是由网络经营者承担还是ISP,ASP或软件提供者承担,或是用户自己承担;三是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包括如何限制电子商务中的非法促销问题及侵犯商业秘密、损毁信誉问题等;四是网上内容的审查与管理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应确保既不致使网上传播反动、暴力、色情、不良文化等有害信息,又不会因严格的审查与管理手段妨碍人们对网络正常使用与交流;六是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问题,如电子商务的交易发生地及合同签订地等如何确定,如何有效地避免电子商务中不同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等。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要全面到位,还必须和ISP服务商紧密协作,建立由当地ISP服务商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经济户口”,制定ISP服务商的连带责任,促使其能直接起到监督管理相应网站的作用,建立全面、高效、可操作性强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性,电子商务的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它对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批既熟悉工商行政业务和法律法规,又有相当微机操作水平和电子商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协调合作,切实树立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观念,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实现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