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经济主体规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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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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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经济主体规范的探讨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展现出巨大潜力。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出现后,更是突破了传统电子商务的支付瓶颈,物流配送的快速发展也使得货物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送达客户手中。瓶颈的突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根据CNNIC2009年1月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目前网民总数为2.98亿人,其中,网上购物达到7400万人,除网络购物外,网络售物和旅行预订也已经初具规模,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应该说电子商务这种模式正在逐渐地被人们接受和使用,然而信用缺失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最根本问题之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有关网上交易的投诉已成为十大投诉之一,其中,有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投诉占30.2%。目前由于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面对投诉,往往难以处理。

  电子商务模式传统上分为B2B、B2C和C2C三种。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B2B和C2C这两种模式发展相对较好。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进行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4万亿元;进行B2C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776亿元;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744亿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电子商务B2B模式的交易用户数量虽少,但交易金额却占了89.5%;虽然C2C模式交易金额只占3.1%,但交易用户数量占了大多数。

  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在每一种模式中都存在,本文之所以选择C2C模式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原因有三个:一是C2C模式是目前最活跃的电子商务模式,参与人数最多,交易量和交易额逐年增长;二是交易双方一般为个人或小型企业,交易双方彼此不了解,无法获知交易对象的身份和可信程度,信誉度相对于B2B和B2C更低;三是C2C模式更贴近普通消费者,这种模式的建设和完善,不仅能促进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还能促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四是C2C模式中随着其交易量和个人信誉的不断增加,会不断扩展自己的业务,并逐步向专业经营者转型,涉及工商网络经营主体登记与规范问题。

  工商部门全面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早已具备,当前配套环境也已成熟,但具体实施工作十分滞后。尽快制订一套全国统一的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操作办法,全面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工作是工商职能之要求,是时代发展之需要。

  工商部门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将会极大的促进网络经济的诚信建设,有利于工商部门的职能到位和网络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满足广大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需求,并且为网络经营行为监管提供基础条件。

  本文所说的网络经营主体,指以营利或宣传为目的,借助C2C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经营或广告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是指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各位网络经营主体办理准入登记或身份认证手续,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相关网站或网页粘帖红盾标志和显示登记信息。

  一、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工商部门的职能到位

  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各类经济主体进行准入登记,并赋予它们法律资格。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它的交易环境虽然虚拟,但交易活动绝非空中阁楼,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目前有关部门在传统经济中监管职责在网络中自然眼神原则,作为担负社会主义大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它对网络经济的监管职责首先应该是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在各类企业网站上粘贴工商红盾标识,将使工商部门在网络经济中的影子无处不在,并在网络经济中的地位发生质的变化。同时,通过准入登记,将为工商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监管对象,有利于实施高效监管。因此,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是工商职能的要求。

  (二)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云集于网络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总而言之,中国的网络经济市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经营电子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与此同时,网络上的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深究其原因,网络经营主体身份不明是各种违法行为的根源。网络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事先很难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一些经营性网站对公司的真正住所、法定代表人名字等避而不写,债权人和消费者在汇出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想找债务人追究责任,就比登天还难。但是,网络经营主体一旦进行了准入登记,并规定在平台上必须加注工商标志和登记信息,卖家如有违规,相关部门和公众比较容易拿到证据,也相对比较容易找到相关责任人。此外,网上卖家正式办理工商登记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就多了,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比如,现在买家在卖家那里买到了假货,如果是在实体店铺中购买,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一倍的赔偿。而网上购物遇到此类问题,卖家到底是谁?是个人还是企业?企业是否有照经营?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虽然卖家涉嫌破坏交易秩序,但是对于赔偿,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几乎无从下手。

  (三)有利于满足广大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要求

  鉴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如何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是许多合法企业开展网络经营业务的迫切要求。阿里巴巴等许多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为了提高网站会员的诚信度,通过编写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网页推出会员同服务。许多规范企业的网站为寻求法律保护,提高网站的信用度,纷纷主动向工商部门咨询网站身份确认的可行性。另外,更有许多网站还擅自加贴工商“红盾”标识和营业执照扫描图片(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红盾的权威性,因为相当一部分擅自加的标识可能是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企业,而且自己扫描的企业执照事实上是自己给自己认证,因为图片是自己制作,商家为了迷惑受众,图片上的内容可能存在修改,甚至伪造)。因此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有利于推进网络的诚信建设和满足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要求。

  二、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现状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商务部在网上经营者资质方面提出的意见是: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就目前而言,可以说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工作是相当滞后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网络经营主体的具体类型认识不清

  认清当前网络经营主体的具体类型是有效开展准入登记工作的前提。目前,工商部门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对整个网络经济的现状把握不准,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研究得很少,到底对哪些网络经营主体需要登记也就无从谈起。目前,凡是开展网站备案登记的地方都是简单地以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谓经营性网站作为登记对象,而把大量也需要工商部门确认主体身份的非经营性网站排除在外,甚至对上述要求网上开店的个体工商户,也简单地按经营性网站的要求归类。

  二是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法律依据缺少认识

  据笔者了解,负责企业登记的工作人员或对网络经济较为了解的信息技术人员对网上经营主体的办照问题,大多认为是法律不具备,条件不成熟。如果对全系统工商人员做一个“关于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转入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否具备的调查”,其回答不具备的可能接近100%。

  三是对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现状十分滞后

  北京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发源地和高密度地区。早在2001年,北京市工商局开始以实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为切入点,进行了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尝试。在探索中,该局制订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搭建了专门的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平台,并实现在全国性新华网、新浪网等大网站上挂上工商“红盾”标志。但是,随后几年,全国仅有少数地方仿效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且在登记范围和技术手段上都没有变化,取得的总体成效远远滞后于网络经济的反战速度。再考察近两年全国各级工商开展的网络监管,也都网上经营行为监管作为重点,而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都很少提及。还有上述商务部公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的意见中,关于网上交易参与者的资质规定,应属于工商部门职权,因还未实施而由商务部提出,从而表明我们对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的严重滞后性。

  三、工商部门全面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具体对策

  (一)培养一批精通信息化技术的专业人才

  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在熟悉现有工商登记业务的基础上,还要学习网络经济的相关知识,了解掌握目前网络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网络经济的相关法规、互联网络的相关知识及企业数字证书的处理方法等。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计算机技能,以便能够高效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的办理业务。

  (二)制订一套便于基层操作的相关部门规章

  一是出台《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实施办法》。这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前提,且在《实施办法》中要重点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

  1.明确法律实用性,确定登记工作要求

  《实施办法》中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各类企业,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传统企业制度,只要是有效的法律制度,都一律适用于各类网络经营企业。同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认真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各类网络经营企业的数据库。

  2.区分网络经营主体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在实施准入登记时,我们要根据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准入政策。

  第一类——传统型网络经营主体:若其已经登记有形经营主体的身份,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经营活动,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种类,还是经营的方式都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必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但是为了在网上表明该企业的真实性,要求履行网站或网页身份认证程序,并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现实网站所有者的营业执照信息。

  第二类——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对于这类网络经营主体,现行立法和政策要求它们办理设立登记之前,必先前往有关部门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然后才能前往工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或者企业变更登记程序。目前,此类网络经营主体的有形主体大多数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在执行前置手续方面很不严格,或者是它们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填写的经营范围不是上述网络服务。因此,对该类网络经营单位,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的前置程序,同时,更要对它们进行网站身份认证和重点监管。

  第三类——电子商务型网络经营主体:这类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目前存在空白点,也是网络违法行为的重灾区和今后需要规范的重点对象。由于它们能否开展经营取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授权,可以加强对平台服务上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把关。如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众所周知的B2B模式商务平台阿里巴巴,B2C模式商务平台有美国网上书店Ama-zon、中国的当当网、卓越网等,C2C模式网络平台有拍卖网站eBay、中国的淘宝网(taobao)和易趣网等,这些商务平台在整个网络经济中就相当于一个网络经营的市场举办者的身份。

  3.全面应用电子版营业执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科技含量

  为增强虚拟市场中企业的可信度,使每个在虚拟市场开展商事行为的企业都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具体说来,工商机关在办理网络经营单位准入登记、颁发纸质企业营业执照之时,还应当为每个企业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

  电子执照制度的全面实施,可以充分实现第三类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我们可以采取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市场举办者监管的方法,要求其建立严格经营者身份把关制度,利用其拥有的先进技术平台,通过编写与电子执照(数字证书)数据库相通的身份验证程序,要求在每次用户登录时必须插入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否则无法登录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在其经过身份验证,便在其“店铺”内显示悬挂的电子执照的相关信息。

  4.确定登记方法,便于实际操作

  对于上述经营主体的第一、二类,按照传统经济主体的属地登记方法和相关项目的登记要求,不会出现任何问题。重点是电子商务型经营主体,较为特殊,上级局必须确定一个明确的操作流程。笔者建议,仍然沿用属地管理的办法,按照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网上商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然后凭营业执照到电子商务平台上申请会员登记。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要将平台作为一个类似于传统经济的“专业市场”进行监管,对平台上悬挂企业名称的会员要有一个详细的清单,并必须要有户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电子执照信息传输显示)。这种操作模式,将会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也便于出现纠纷侵权以后的处理工作。当然,为了出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登记手续上应尽可能简化,在经营范围上要尽可能放宽。

  二是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这是推行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有力保障。前面已经讲到,目前大部分网络经营主体都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的,而电子商务平台就是由某个实体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所设立的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的虚拟平台。通过《办法》可以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将此电子商务平台定义为市场,而设立该市场的实体即为市场举办者,明确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和电子商务平台对其用户实施电子身份验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研发一系列便捷、安全和高整合度的技术服务平台

  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全面实行,不仅需要有一批懂得操作的工作人员和一套政策规章,同时也更需要一系列高技术、高安全和高整合度的网络软件支持。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增加一个与电子执照数据库相通的身份验证模块,以及每个“商铺”显示的电子执照信息页面,电子商务平台的每个用户登录时,必须要对其进行电子身份验证,对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用户予以身份验证通过,否则拒绝“入场”进行交易。其次,建立网上办照服务平台。网络经营的最大特点是一切行为都在互联网上发生,工商部门在为如此庞大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时,也应该与之特点相呼应,推出网上办照服务,所以应该建立网上办照服务平台,实行一平台全国通和属地受理登记的方法。再次,建立网上12315消费维权平台。网络经营同样存在着诈骗、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但是实施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后,可以依托12315消费维权平台,利用全国联网优势,通过消费者所在地和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相互沟通,能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消费纠纷和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以保网络经营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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