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下的网络监管
电子商务时代下的网络监管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购以其方便快捷和物美价廉的特点深得消费者的青睐,网络市场的交易呈现出大众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从九十年代起,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目前已建成中国电子商务网,并在全国建立了33个城市网络节点,实现了与外经贸部的内部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欧盟、澳大利亚及联合国全球贸易中心等机构的数据专线互联,为我国外贸企业进入国际网络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目前,我国约有60万国际互联网的个人用户,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有近50家互联网络服务供应商,成千上万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开始通过专门的电子贸易网站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产生纠纷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也呈增长态势。互联网具有时空跨度大的特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也随之具有不分昼夜、地域跨度大等特点,不断涌现出的新型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使工商执法面临着新挑战。
一、利用网络广告虚假宣传。在网络广告中使用煽动性的语言,或在广告中以国家机关或名人的名义宣传,利用网络发布未经审批或者内容违法的广告。
二、无照从事网络经营或伪造冒用公司名称。无照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中擅自改变公司名称等,都是网络市场中较为常见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网络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未经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站的装饰装潢使用,或将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恶意注册成网站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电子商务行为。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利用网站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或未按《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内容,或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
五、网络消费侵权行为。在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或利用格式合同实施消费欺诈,在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履行退货、换货、赔偿责任。
六、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比如开展最高奖项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网络销售,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商业机秘,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等。
七、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八、在网络上擅自泄露或出卖个人信息。
面对不断升温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监管还停留在较为初级的层次和阶段,执法办案情况不容乐观。网络购物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究其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网络监管对象多元化及经营行为复杂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内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发布、中介服务、在线支付、物资递送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网络商品服务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具有总量大、身份模糊的特点,数量庞大的监管对象、分门别类的经营方式、琳琅满目的经营品种,给工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带来难题。
二是监管合力薄弱。对内,工商部门的跨区域联合执法力量薄弱,资源信息共享不及时,特别是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经营者所在地不一致;对外,工商部门缺少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公安部门等其他负有网络信息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协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监督,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尤其是在商家入驻网站开店时,第三方不能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以确保网店经营者的合法身份,网络市场准入条件过于宽松。
三是网络商品市场管理法规相对滞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就是说,一般网店主要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实名信息登记,但未要求店主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造成了网店经营户一般不会主动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出现了许多网店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目前国家对网络商品市场管理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规来加以规范,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而《办法》在细则上仅是粗线条、方向性的,不能涵盖网络监管的各个方面。
从完善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库,建立网络市场监管网,掌握网络市场执法办案的主动权、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法律法规四个方面,探索网络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库。数据库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以及有关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事项。首先,抓住网络市场监管的关键-网站,化“无形”监管为“有形”监管。网站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站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网络运营商在授予网站域名和IP地址时,要严格登记网站的详细信息;作为交易平台的网站接受网店和个人进入网络市场的申请时,也要查验登记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其次,坚持网上监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变虚拟为现实。检查网站即时显示的信息和通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一致,不断完善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库,便于执法部门的日常网络监管。
二、建立强大的网络市场监管系统。一是建立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网。根据网络市场主体遍及全国各地的特点,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独立单元建立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网,消费者或举报者在任何地方均可登录该网即时反映相关问题,工商部门则可快速发现案源线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二是构建跨区域的联动监管网络。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经营者所在地往往不一致的情况,开发网络市场监管软件,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网络。各地工商部门发现不在本辖区的网络违法经营者通过监管网络移交辖区工商部门处理,对于案件的移交、办理、反馈,联动监管网要保持完整的痕迹记录,便于监督网络执法和落实监管责任。
三、掌握网络市场执法办案的主动权。一是官方信息要占领网络主阵地,让虚假信息无处藏身。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发生网络欺诈的重要原因。工商部门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实行网络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网络违法经营者信息和违法商品信息免费查询制度。通过有效的信息公开,让群众初步甄别网络商品的真假伪劣,进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强大力量。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针对网络证据即时性、无痕性等特点,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站是提供经营证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存完整的网上交易记录,否则要承担不利的责任后果。三是主动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机构和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沟通联络,争取信息资源共享,充实工商执法力量。
四、完善并细化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和网络商品市场的运营所需要的法律涉及到几个方面:一是整套的网上交易办法和监视措施。二是保障电子签名、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规范有效运行的操作规程。三是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安全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及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