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中工商职能的介入
浅谈电子商务中工商职能的介入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电子商务正在蓬勃发展,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网上交易,正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如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使电子商务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是当前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经济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责任,要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就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
电子商务应用的分类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B)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C)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G),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 to C),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主要指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网上交易的兴起和普及,开辟了有形交易无法完成的无限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互动的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棘手问题。
主体资格存在争议。网上交易的卖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目前仍存在争议,主要是针对个人卖家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资格审核。截至2008年2月10日,淘宝网店总数为932012家,其中3000余家为“淘宝商城”用户,即在网上交易市场中拥有有形经营资格的比例仅为3‰,绝大多数仍然是未获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前置审批的“自由卖家”,这部分卖家是否具有交易的合法资格目前在网络经济管理学研究中仍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网上交易卖家应该和有形卖家一样经过审批获得经营资格,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也便于有关部门监管;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网下很多审批本身就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推出历史舞台,而且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目前还谈不上网上交易对网下交易构成竞争的问题。
2、交易行为不规范。一是假冒伪劣问题。假冒伪劣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固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牟利的不法行为,更严重的后果是,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缺的现状下,它已不仅仅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在网上交易平台上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所提供的较强的自主自由性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的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责无旁贷,针对网上交易的特征,应该建立新型的信息监管机制,更多地依赖网络手段实现对交易行为的管理,要在可作为的范围内强化执法力,在网上交易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发挥有效的遏制作用。二是第三方问题。网上交易的非现场消费特性衍生了第三方问题,包含了物流、交易平台、质量鉴定等多种因素。货物网上成交之后在运送途中出现破损,买家收货后发现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等问题出现时,要一个第三方来做出公证。目前国内的网上交易中这一角色基本由物流公司(如快递),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如“淘宝网”)和鉴定机关(如“质量检测中心”)等机构来扮演。可问题在于,物流公司服务良莠不齐,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处理不当,买卖双方委托的鉴定机关结论不同等问题屡有发生。目前,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工商监管部门及网上交易平台自身的重视,淘宝网开设了“物流平台”,推荐与网站有合作的优秀物流公司,这些物流公司在必要时会按照合同约定为买家或卖家出示商品收发时的状态证明。同时,物流投诉索赔平台明确了商品在运送途中受损时的责任界定。三是贩私及漏税行为。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极大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目前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目前,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与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合作从技术上限制不真实的完税推销信息的出现。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尚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进行实行网上交易征税的可行性分析与调研。四是交易欺诈。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着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形式为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从而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心理,仿冒购物网站首页面发布“中奖信息”施行诈骗,要求受骗者汇入成千甚至上万的“手续费”。面对这些骗局,参与网上交易的消费者尤其是新网民应该提高警觉意识,在进行资金划拨之前必须再三确认,同时要注意不要贪图小便宜,要明白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妄想有白得的馅饼。五是特殊商品经营准入零门槛。目前,网上交易中普遍存在着事前审批的“空白”现象。客观上给高新科技产业创造了一个相较于其他产业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利于电子商务在初级阶段的推广与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入“零门槛”的状态。不审批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网上交易的卖家绕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同时对网下认真执行程序的有形商家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更为重要的是,一些特殊商品(如食品、酒、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已十分明显。工商监管部门必须考虑出台及试行特殊商品网上交易准入制度,对售卖特殊商品的卖家实行实名备案和索证制度,要求每件出售的特殊商品必须标注真实的必要信息。出售的食品必须标注出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到期日等,否则商品信息将不予发布。六是消费维权有难度。网上交易非现场消费的特点决定了交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钱货两清”,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且维权更有难度。目前,发生网上消费纠纷后,消费者主要是向网上交易平台投诉,由企业认证机构作为中间方处理,解决了一部分的纠纷。但因其立场和能力所限,有时并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而传统的消费纠纷受理机构,如工商部门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的工作负荷量显然满足不了大量的网上交易纠纷需要。
应用工商职能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网络经济代表着社会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新形势下,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课题,我们应该从自身的职能出发,逐步加强互联网上交易的监管,对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起到良好的助动作用。
1、完善事前准入环节。从现实来考虑,对网上卖家进行实地资格审批,发放营业执照的可行性较小。可以提倡网上交易平台按类别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颁发电子密码版《营业执照》、“电子执照”,实现网上工商行政管理。同时,相应规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依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2、倡导网上诚信经济。在网络世界里,一方面要求政府干预,一方面网络业界的自律机制也在不断形成和完善。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基于现实中的相互接触进行交易,利用签订合同、协议等手段对交易进行保护。虽然其中也存在失信、欺诈行为,但是其违约的成本高,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卖家做出失信行为,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身份,对现实生活中的自身不会产生信用、道德上的不良评价,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违约成本几乎为零,从而助长了其违约心理。因此,利用网上交易平台加大诚信经济的宣传力度,构建完善的网上交易诚信机制是网上交易健康发展的重点。
3、健全网络评价体系。目前各大交易网站都己开通了信誉反馈机制,买卖双方在交易业务完成后对对方的信誉做出评价,将反馈数量进行积累。按信誉度大小分成星级、钻石级、皇冠级等不同信誉程度,信誉度对外公开。各种信誉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但在该体系下,部分交易者也恶意进行信用度炒作,申请多个账户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较快地获得较高的信誉度。也有竞争对手之间互相给予恶意差评,影响对方信用等级。所以应对现有的网上交易信誉评价体系进行完善,可以将有关部门查实的违规行为纳入评价体系,甚至对严重缺信的卖家给予封店处理,从而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使信誉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4、推进网络法制建设。网络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网络社会包含着一个完全不同的文明。我们在走进网络经济时代的同时,应该注重网络经济的安全与法制建设。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行为方式,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的社会形态,而且其还处于成长初期,一次小小的创新或进步都有可能对网络交易的模式、过程等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网络法制建设更应该重视激励与监管的权衡,要使得处理消极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要考虑积极性的法律效果。对网络应用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要加强监督,束缚其在交易网络的发展。既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也要能够服务众多的网上交易方,必须把握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